作为贵方的尊贵业主,您拥有至多为期三个月的宽裕时限来完成对所购置物业的验收流程。
然而,假若出售方未能按您的提示告知,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内履行其交付出售物业的责任义务,除非双方就此事项另有明确共识,否则您依法享有解除现有销售协议的权力。
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日期,避免出现延迟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若卖方延迟交付房产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解除原合同的申请,但需满足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条件。除此以外,若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亦或是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额外的约定,那么一旦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解除原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合理期限便设定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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