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是“口头合同“的对称。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在中国,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民之间订立的一些特殊标的的合同如房屋买卖、机动车船买卖等合同,也应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书面合同通常并不要求必须遵守某种固定的格式,但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有效期限、签订日期和地点。
(四)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书面合同可分为普通形式和特殊形式两种。凡内容合法,只需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不需履行其它手续合同即可成立的,为普通形式的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经鉴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为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便于履行和监督。一旦发生纠纷,便于查证处理。
一、书面合同包括哪几种
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民法典》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租赁,238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270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330条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342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民法典138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41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合同,185条规定的抵押合同,210条规定的质押合同等等。
二、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吗
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所以也属于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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