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6-08 19:34:01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务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从现实生活的状况看,夫妻中的一方为了占有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多占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而伪造债务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一是调查举债人举债的时间,地点和其主张债务的交接过程。二是查明举债人债的用途,开支及是否有举债的必要。三是要求债权人当庭陈述债权发生的经过及其内容,然后接受质证。通过以上三方面认真仔细的查证,一般就可以分辨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了。

(二)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存在争议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举债方觉得它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属于个人债务。从婚姻关系依法存在的事实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角度看,理所当然的,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他本人或者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正当生活而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举债人举债是为了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为了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所负的债务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分居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处于分居期间,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清偿。我认为,我们国家没有设立别居制度,夫妻分居属于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方面所做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所以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恶意举债,所以在审判时就应该对这类的债务认真仔细审查,必要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举债人可以证明他所借的债务是用于正当需求,或者他的配偶也享受了该债务的利益等,否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共同偿还这份债务的责任。第二是夫妻当中一方为支付个人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而这份债务发生时婚姻已处于破裂边缘甚至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因为在这种债务中,夫妻双方并未达成对这份债的合意,另一方也未从这类债中收获到一点利益。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该类债务的利益已经不可能为夫妻共享,所以举债一方应当负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清偿责任。但是我认为在性质上这类债务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即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举债一方的债务属于正当开支,所以我认为应当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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