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立案规定有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再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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