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或省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因此最高院再审立案是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一、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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