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接下来的30天内,若有任意一方表示并不愿离婚,则可以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且当30天的冷静期过后,双方须共同在30日内亲临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否则就将会被视作已经撤回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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