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安机关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重新立案侦查的问题进行明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事实,可以再行起诉,这个精神对公安机关也是适用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后,可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若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可重新起诉,公安机关若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当然可以重启侦查。
一、检察院不抗诉受害人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对一审结果不服不能直接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被害人家属只能申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必须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若检察院不同意抗诉,被害人方只能申诉。可申请再审,但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才会决定再审。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决无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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