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汽车在婚后进行偿债一事在离婚之时所产生的分割问题:
若在婚前购买汽车并将所有权归属登记于购买方,同时婚后仍由购买车辆之一方承担贷款责任,此种情况下,该车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故而在婚姻破裂后,不纳入离婚时的财产分配范畴;
然而,如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现象,则此项车辆属于已付清款项,且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此场合下,应由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相关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倘若无法达成协议,法庭将依法裁判对此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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