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程序后的执行
时间:2023-05-07 09:32:59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法改革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复核原证据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但只有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经当事人询问,可以判决。第二,二审法院可以在本院审理上诉案件,或者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审判后,第三审、二审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3)原判决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原判决应当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四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调解书送达后,由人民法院盖章,原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刑事案件的第二审通常需要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第二审法院多长时间(约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发出上诉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提出上诉的请愿书副本。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提交第一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有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三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解释》)第302条规定:“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三日内”的期限“对于一审法院移交文件和证据而言,实际上,由于一审法院的工作流程、人力调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等原因,一审法院基本上不可能在三年内将文件移交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申请后的天。实际上,一审法院通常在收到上诉请求书后一个月左右整理案件档案并移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审查并提交案件,并移交商业审判法院(约15天)

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通知》规定,立案机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材料移交审判法院;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立案法院承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管辖权异议审查、诉讼保全、审前证据交换等审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初审法院移交案件档案的期限可以不受但书第七条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立案机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材料移送初审法院”,但是,移交第一审案件档案材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移交第二审案件档案材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审应当审理哪些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上诉案件的定罪量刑;(2)被告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规定,被告的辩护人和自诉代理人不应成为反对的对象。在实践中,作者建议最好让被告亲自签署并确认上诉请求。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在民事部分上诉,即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定罪量刑,二审法院也不需要为此举行开庭。本法本条中的“死刑”仅指立即执行死刑,暂停执行两年的上诉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为争取二审审理,我们应该集中精力处理上诉的理由。首先,我们应该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第二,反对必须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什么情况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司法界的看法是: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清楚;第二,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准确和充分;三是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第四,被害人过错、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自由裁量量刑情节是否明确

上述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司法机构认为,下列情况属于“其他应在法庭上审理的案件”:(1)具有重大社会关注和影响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或其亲属强烈要求听证的上诉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审理的上诉案件;(4)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案件;(5)审理有利于获得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当然,二审案件不审理并不意味着辩护人是无用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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