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口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如何办理
1、首先需要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用电脑打开网页,登录在线办事系统,录入企业信息。
2、打开网页后,点击左边的在线申报,然后在打开的网页里点击企业端,进去以后,再用企业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3、进去以后选择相应企业类型后,填写备案表,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完成,进行提交,此时系统将显示打印编号。
4、此时再点击页面左侧备案表打印链接,企业可通过打印编号打印备案表,再由法人签字盖章后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在法人盖章签字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保证书。
5、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自动失效,失效后需到大连市商务局重新申办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
6、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的变更通知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的变更申请(申请中包含企业变更的内容)加盖公章,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自动失效。
二、营口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第三条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2005年3月2日)
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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