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阅卷权。在刑事判决未生效且被告人被释放后,通常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没有直接的阅卷权。而当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释放后,可以向法院查阅诉讼档案,但只能阅正卷,可以查阅、复印。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在刑事判决未生效且被告人被释放后(通常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没有直接的阅卷权。第二种是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释放(刑满释放、缓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阅诉讼档案,但只能阅正卷,可以查阅、复印。
【 核 心 内 容 】 刑 事 案 件 结 案 后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权 阅 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有权阅卷。阅卷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管理。因此,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有权阅卷,但阅卷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阅卷,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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