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阶段性担保贷款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住房缴存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必要条件,详情参考贷款政策规范;
2、出卖方须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并由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办理。
(二)所需资料:
根据是否办出买方房地产权证提供以下资料
购买二手房,已办出买方房地产权证
向公积金中心提供
向担保公司提供
购买二手房,未办出买方房地产权证
向公积金中心提供
向担保公司提供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5、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买卖双方已到房管部门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未到房管部门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7、拟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未过户)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已过户)原件及复印件;
9、如果拟交易房屋已抵押的,提交原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复印整本合同,将关键信息的页面复印即可,如借款金额、借款年限、房屋地址、签名等信息);
10、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
11、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一年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12、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14、出卖方其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产的书面声明原件;
15、出卖方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6、担保函原件。
(注:互贷城市职工除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外,还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1、户籍在东莞的证明;2、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3、已婚职工提供配偶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办理地点:
代办机构服务地点
(四)办理方式:
委托代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担保公司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六)备注:
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请参照如下提示:
1、担保公司收费
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贷款额2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00元/宗;
综合服务费:不超过3000元/宗。
2、评估公司收费
(1)抵押物评估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不高于1500元/宗;
(2)抵押物评估总价超过50万元的,收费不高于20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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