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I.违反中介不成功不予奖励的规定这种类似的条款经常出现在中介合同中。事实上,这一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增加了双方的责任。这是一种乱收费。第二,剥夺卖方选择中介的权利。
“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其他与本人有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公司介绍的房主进行任何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我支付本次交易双方佣金总额的违约金。”。这一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剥夺了销售者的中介选择权,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这显然是一个霸王条款。第三,不履行中介义务侵害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这一条款排除了中介公司不履行中介义务时,买卖双方选择其他交易方式,使买卖双方的选择受到限制,还必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显然,它也属于霸王条款。四是利用优势地位,剥夺买受人没收定金的权利。
“出卖人收到定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房屋销售,否则双倍返还定金,中介有权分摊12%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期签订合同并付清房屋款的,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和中介平分,“这一条款不仅不能促进中介积极履行中介协调义务,而且会诱使中介故意通过买卖双方,导致交易失败,并利用他人利益谋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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