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
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教育。原告认为自己工伤带病工作,要求被告安排较轻工作,双方本可依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被告对原告既不进行教育管理或依法辞退,又拒绝安排其工作,显然是剥夺原告工作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被告应当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原告2012年5月、6月的工资共1560元。原告请求给付赔偿金、支付队长职务工资,因没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聘任原告为队长和约定支付职务津贴的事实证据,予以驳回。
单位变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要看单位变相的行为或者情况。这样违反的应该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是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全文6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