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否在公司成立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一般在公司成立前。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由“实收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实收无期限,认缴无最低限额,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并对按期足额付款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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