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债务的界定采用了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确认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表现形式;
夫或妻在家庭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
以及当夫妻二人参与生产运营活动或某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获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妇二人分享所形成的额外负担。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内债务需加以分辨,看其是否属于单独承担,还是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责任来处理。
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双方都签署了相关文件,或者有一方在此后进行了承认,这表明他们对此类负债有共同的期望与决定;
在婚姻持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形成的负债;
债权人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证实这些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度余生,共同投资未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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