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网上纳税申报纳税方式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3:10:26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发布文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在实行税务申报纳税制度前提下,试行税务数据电文网上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网上纳税申报)。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的范围。凡依法在我局进行税务登记或按税法规定应缴纳或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均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前提下,试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

二、实行的内容和需履行的有关程序。

(一)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缴税额,自行填写(或按计算机内的表格打印(A4纸))各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自行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按规定填写税收缴款书并自行向有关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二)试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履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前提下,通过税务数据电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将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缴款书传输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一种方式。

(三)税务网上纳税申报应报送或传输的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申报表

(2)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增值税货物销售清单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7)本期抵扣发票明细表

(8)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商贸企业用)

(9)税收通用缴款书

(10)预缴缴款书(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填报)

(11)专用缴款书

2、增值税即征即退(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填报)

(1)增值税申报表(即征即退)

(2)增值税附列资料表(即征即退)

(3)税收缴款书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税收通用缴款书

4、消费税

(1)消费税申报表

(2)税收通用缴款书

(3)预缴缴款书

(4)专用缴款书

5、营业税

(1)营业税申报表

(2)税收通用缴款书

6、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B类)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B类)

(3)预提税申报表(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及代扣代缴凭证

(4)资产负债表。包括: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银行业、租赁业、农业、交通业。(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别填制一种)

(5)利润表。包括: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银行业、租赁业、农业、交通业。(纳税人根据自身别填制一种)

(6)税收通用缴款书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附表

(3)税收通用缴款书

8、重点户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填制)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重点户月报表

(2)所得税重点户月报表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以上各种表格略)

(四)时间规定:在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按《税务数据电文网上申报纳税使用手册》操作规定的要求,自各税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开始之日零时起到结束日的二十四时止录入纳税申报资料并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

三、纳税人当期无论是否亏损或盈利或者有无留抵税额以及是否应交纳税款,均应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将有关资料通过网上传输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数据电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税收缴款书,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正确履行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以及未按操作规定要求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造成少缴、未缴、或未申报、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加收滞纳金、罚款、或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如遇下列情况或应纳税事宜,应在规定申报期内,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窗口履行纳税申报手续,不得通过网上申报纳税。

1、申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除税务机关确认已在网上申报的企业外)

2、申报缴纳的零散税源企业所得税(如承包商等);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纳税申报事宜;

4、按税务机关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补缴的有关税款;

5、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未按期申报纳税的;

6、按税法规定,需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延期纳税申报的;

五、应用网上申报系统履行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同原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未按规定期限传输或不传输的,税务机关将按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处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须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后,在纳税申报期内或每一纳税申报期终了后五日内将纸制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税收缴款书(第六联原件)一式一份,以邮寄的方式(以邮戳日期为准)或送达的方式提交税务机关,以便在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备案手续。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四平园七号楼,邮编:100052。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除税收缴款书外)可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的各种表格填制,也可使用应用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A4)的表格报送。对未按期将纸制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按未申报处理。

六、关于未按期申报,履行补报手续。

对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的,超过期限正在申报的,请携带申报资料,公章,IC卡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后补申报。

七、由于网上申报是根据税务需求,而编制的高技术数据处理系统,是由税务机关同有关技术单位联合开发制作的。因此,该系统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技术单位负责,有关税务业务处理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在申报过程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同有关技术单位联系、修复。对确不能修复的,应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在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手续,否则按未中报处理。

八、在实行网上纳税申报中,为充分发挥网上申报的作用,税务机关为优质服务于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设置了:关于我们、局长新年致词、纳税指南、税种介绍、纳税申报、各项退税、减税、免税、违法处理规定、税务稽查有关规定、纳税人合法权益、职业道德规范等专栏。供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中参考,纳税人可在这些专栏中浏览税务动态和有关通知及要求。请纳税人随时查看。对纳税人有关其它网上服务项目,税务机关将进一步组织研发,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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