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前,承租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情况。如果房屋存在死过人的不利妨碍,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或中介说明情况。如果房东和中介都否认,并声称没有此类问题,承租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租金。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迷信之论要求退房退租,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承租人应该在租房前尽可能了解房屋情况,并向有关方面要求充分说明。
如果承租人在租房前已经问过房屋是否存在死过人的不利妨碍,而房东和中介都否认,并声称没有此类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租金。如果没有就“凶宅”之顾忌向房东和中介要求说明,只凭迷信之论要求退房退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 院 如 何 判 断 “ 凶 宅 ” 是 否 存 在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然而,对于“凶宅”这种特殊类型的房屋,在判断其是否存在时,法院有着不同于普通房屋的判断标准。
首先,法院需要审查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等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购房。
其次,法院还需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法院在判决前应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购房人权益。
此外,法院还需对房屋的使用现状进行审查。对于已出租、已抵押、存在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等限制权利的房屋,法院在判决前应予以解除。
最后,法院还需审查购房人的动机。对于明显不符合购房目的的房屋,法院在判决前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在判断“凶宅”是否存在时,需要审查购房人的资格、房屋的权属状况、使用现状以及购房人的动机等要素。只有符合购房资格、权属清晰、使用正常且无明显不符合购房目的的房屋,法院才能判决支持其购房。
在面对“凶宅”这样的特殊类型房屋时,承租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答案是:通过法院诉讼来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租金。如果没有就“凶宅”之顾忌向房东和中介要求说明,只凭迷信之论要求退房退租,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判断“凶宅”是否存在时需要审查购房人的资格、房屋的权属状况、使用现状以及购房人的动机等要素。只有符合购房资格、权属清晰、使用正常且无明显不符合购房目的的房屋,法院才能判决支持其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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