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分别处理下列情形:(一)国家颁布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2)国家尚未颁布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并在报告期初列报最早留存收益,调整报告期初披露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其他比较数据。无法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影响的,从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开始适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本期初无法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上期的累计影响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其中不切实际是指企业在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后,仍然无法获得采纳某一法规所需的相关信息,导致无法采纳该法规,此时该法规是不切实际的。
对于下列特定期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纠正前期错误是不可行的:(1)采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是不确定的;(2)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应用需要假设管理层当时的意图;(3)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应用需要对相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无法提供交易发生时相关交易存在的证据(如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事实存在的证据,以及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影响的证据)以及批准该期间的财务报表在报告时能够获得的信息能够客观地区别于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多个以前的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可行的。例如,企业因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账簿、凭证,或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盗窃、故意毁坏等人为因素造成毁损、灭失的,可能导致无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本期初对前期而言,即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未来适用的法律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
对根据某一交易或事项确认和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往往需要进行估计。实质上,估计是主观的,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作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追溯重述以前的差错更正时,更难以作出实际估计,因为相关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很长时间,往往更难以获得作出实际估计所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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