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父母双方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一、户口变更姓名
公民姓名一经户口登记,不得轻易变更。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严格限制;有正当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结婚证》或者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手续;(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10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二、省内居民租房落户海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租房证明材料(1)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2)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3)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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