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事件在刑法中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进而构成犯罪。
2.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尽管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这种结果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简而言之,故意伤害罪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意外事件则完全排除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二、如何认定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这里的明知是主观上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有清晰的认识;
2.希望或者放任则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或放任自流的态度。
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什么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对意外事件作出了明确界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这里的“不能抗拒”指的是行为人面对某种力量或情况,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但仍无法避免其发生;
2.“不能预见”则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他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外事件因其排除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此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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