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的有: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