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判人员应该审查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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