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复印病历须知
时间:2023-04-26 09:21:11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按照卫生部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执行。

1、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2、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明印记。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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