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终止的正常情形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主要有两种终止情况。其终止履行的条件分别为:(一)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3、有效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付。4、出租人违反其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又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实施使租赁物产生收益的行为,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5、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解除的情形。(二)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时,合同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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