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时间:2023-04-13 08:51:28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陈某,男,49岁,汉族。

被告人:彭某,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刘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刘一,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刘某长子)

彭某,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石某,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某等人正在A公司承建的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被打倒,陈某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二00六年元月四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怎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也就是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被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的,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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