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案件适格被告是本案诉讼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案中A的家属通过查询道路相关部门的文件,认为某市住建委是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将某市住建委列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1、通常情况下事发路段的管理人比较清楚,容易确定。但在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处于某公路管理局和某住建委管辖路段的交界地段,双方在2005年就签订《协议书》对事故发生道路的管理权进行移交,原《协议书》的桩号范围不包括事故发生路段,但后来某公路管理局变更桩号,使得事发路段在《协议书》移交给某住建委的管辖范围内。但这种私自变更桩号的行为某住建委是不予认可的,且桩号的变更只是某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因此,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不能立刻确认。笔者认为道路的移交及移交范围是双方在移交协议书确认的,对于私自改变道路桩号且未经双方同意的行为,不能以变更后的桩号作为依据使用。
2、某住建委举证证明2005年某公路管理局与其签订的《协议书》移交的路段,管理和养护责任已由某市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移交给某县政府,某住建委不再是此路段的管理人和养护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不承担此路段任何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事发路段的管理和养护责任属于某县政府。这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移交道路的管辖权是否合法有效。笔者认为,对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道路的管养进行移交,符合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本案的道路实际管理者应当是某县县政府。
民法典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医疗损害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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