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写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以及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然后约定条款: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违约金等;二、抵押物,具体事宜;三、合同担保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的事宜;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出现的问题事宜;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六、合同存续期间税费、修理费用等事宜;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之后的相关事宜;八、抵押物放于指定处所,不得第三人使用。九、抵押物相关的保险事宜;十、提供见证抵押协议的证明人;十一、合同约定时间;十二、甲方乙方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等,包括抵押时间、地点等。
一、担保人房子一定能过户吗
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担保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2、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二、抵押不动产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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