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一审判决书九种判决结果
时间:2023-03-03 08:42:49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书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随意简化,如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写为判处“死缓”;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将宣告缓刑的,写为“判处有期徒刑年,缓期年执行”。2.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本样式系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模式设计起止时间的。如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如系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关于对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六)、

(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主文。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6.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切忌综合(即“估堆”)量刑。7.一案多人的,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判处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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