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浙劳险[1999]54号浙财社[1999]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均按照本实施方案参加我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1998年内,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具体费率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统一费率。银行、民航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过渡期为3年。1999年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详见附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铁路企业职工为5%,其他行业职工为4%,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电力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统一按省劳动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记帐利率计息。
四、从1999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经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我省规定执行,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1.279求得。
五、一个时期内,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六、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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