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搬迁不属于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其目的经常是为了某些出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建设。而易地扶贫搬迁则不同,其目的是为了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至于搬迁后留下来的土地,则并非一定是为了项目建设。
征地拆迁具有强制性,而易地扶贫搬迁带有一定的自愿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两者的补偿存在区别。征地拆迁的补偿一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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