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某某,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2012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涉嫌诈骗一案的被告。现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宣告无罪。辩护人冼日生、冼琼炜。
上诉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性,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在上诉人这个称呼中,将“何某某”作为上诉人的姓名,同时提供了更多的背景信息,例如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居住地等。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案 件 背 景 : 关 于 监 视 居 住 的 审 判 过 程
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限制在某一特定地点或范围内自由行动,但仍需接受法院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障。
首先,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享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行动,但仍需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此外,被告人在此期间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点、不得与特定人员接触等。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向法院提出质疑和建议。同时,被告人也有权获得证人的证言作为辩护依据。
最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法院也需根据案情,依法合理地确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方式。
综上所述,在监视居住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障。当事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院也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仍需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包括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获得证人的证言作为辩护依据。同时,法院也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因此,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障,当事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法院也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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