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8年4月,被告王万荣购买我东风牌双桥翻斗车一辆,下欠10000元,口头约定十日内付清。十日后,我找被告要钱,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拖不还。2009年2月12日被告给我写了一张欠条,约定每月给我清偿3000元,但至今未清偿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我的欠款10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欠条一份,证明王万荣欠李金和10000元车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表示无异议;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欠款10000元属实,只是双方约定欠款按三至五年还清,原告把欠条上的期限改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每月底还3000元。
被告辩称,我买李金和的东风牌双桥翻斗车一辆,价格是75000元,当时给了60000元,欠15000元,后来又还了5000元,剩下的10000元当时没打条子,到2009年2月12日我给李金和打了欠条,说好三至五年还清。但李金和现在起诉了,希望法庭调解处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王万荣购买原告李金和东风牌双桥翻斗车一辆,尚有10000元车款未给予清偿。2009年2月12日王万荣给李金和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李金和现金10000元。2009年7月2日,李金和以王万荣长期不清偿其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万荣清偿原告李金和车款8000元(2009年10月1日前付4000元、2010年10月1日前付4000元);
二、对剩余的2000元车款,原告李金和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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