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待遇:符合退职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退职生活费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调节金120元。退职生活费以后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与年满45周岁的正常病退差距就是一个是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一个是按100%来进行调整的,还是有差别的。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哪些?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哪些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双方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遇了任何的工伤伤害或者其他的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索要相应的赔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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