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丈夫一怒提出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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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讯张某和赵某本是夫妻,婚后张某发现妻子之前就患有精神病,但赵某及其家人一直对自己隐瞒,因此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审时,赵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庭应诉。
丈夫张某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12月底他经人介绍与女友赵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双方于2009年3月2日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很好,双方都沉醉在新婚生活的幸福甜蜜中。
三个多月后,张某发现妻子行为异常,经常无端地打人、骂人,在反复几次后,张某将妻子的父母叫来,多次提出离婚要求。7月,赵某的父母将其送往某精神卫生院住院治疗,此时张某才得知妻子自2004年即患有精神病,由于症状较轻,一直靠吃药、打针进行治疗,2006年至结婚前曾四次入住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这次赵丽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而第五次住进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不到两个月,赵丽出院了,出院诊断仍为偏执型分裂症。
张某认为,妻子赵某及其家人一直隐瞒其身患精神病的事实,现在无法与赵某共同生活,通过与其父母协商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返还彩礼2.7万元及三金首饰。
庭审赵丽说,谈恋爱过程中,我俩感情很好,原告没有问过,再说两人谈恋爱也不说这个。现在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俩很合得来,就是有点病,以后吃药就行了,走到一起不容易。
赵某的父亲释称,因为女儿愿意,也喜欢张某,我看着他俩夫妻感情很好,怕说这个……所以就没说。但张某也没有劳动能力,不能工作。因女儿很愿意,对方也催促着结婚,我就尊重了女儿的意见。对于2.7万元礼金有我们没有收到,也不同意返还。
庭上张某始终表示不可能和赵某再继续了,离婚是必须的。
此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婚前隐瞒精神病病史能直接判决离婚吗
1、不会直接判决离婚。首先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其次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需要调解无效之后,才会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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