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损失赔偿金额: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陆xx,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职员,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20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方xx,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长青,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该社图书策划中心主任,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腾xx。
本院在审理陆xx诉中国某某出版社、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陆xx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xx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陆xx负担26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霏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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