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能成立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补充;
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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