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案件受理成本,二是其他诉讼成本。房地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50元;
争议金额在1000-50000元以上的,每件支付4%;
金额超过5-10万元,每件支付3%;
金额超过10-20万元,每件支付2%;
金额超过20-50万元,每件支付1.5%;
超过500000-1000000部分按1%支付;超过1000000部分按0.5%支付。
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的实际费用诉讼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收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
(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在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下列事项的,应当缴纳申请费:(一)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调整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请求登记和船舶优先权传票;(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费用。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公告、检验、翻译、鉴定、拍卖、销售、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或者书面语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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