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
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特征表现在:第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二,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
(2)物证要及时地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
(3)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的一个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带、MP3录音,手机拍摄等。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民事权益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实地勘查、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亲自担任勘验人,亲自进行实地勘查、检验。因此,勘验笔录能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和物证特点,对查清案件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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