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18:12:24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

不能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有: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

2、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

4、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虚报年龄办结婚登记如何处罚?

虚报年龄办结婚登记的处罚:登记的婚姻无效。

同时,行为人的结婚证需要被收回,并且接受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一般对社会公众并无大的损害,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限于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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