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主要是完善I/M制度,规范机动车排放的管理,加大对重点移动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增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提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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