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据了解,陈-满提出的966万余元国家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虽然当天的听证会没有达成实质的赔偿意见,但听证结束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观点交锋:申请3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南高院:请求没有依据
从上午9点一直到中午12点过,陈*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会一直在进行着,陈-满及其代理律师与海南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委员们进行着激烈的观点交锋。
据陈-满的代理律师王*琼介绍,对于赔偿金额的分歧,主要集中在370万元的误工费和3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琼说,法院认为不应当支付误工费,“他们认为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才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他们把人羁押起来,陈-满丧失了劳动的机会,就应当进行赔偿。”
王*琼说,误工赔偿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权利,且“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陈-满被羁押以前,就已在海南省开办了自己的装修公司并承接了多处工程,事业已有起色。如果不是这23年的牢狱,相信陈-满有能力成为一位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工资水平也肯定远远超出常人。同时,陈*申请赔偿没有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而是2倍计算其误工费3707555.28元。
对于3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高院认为这项请求没有依据。王*琼表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上陈-满确实含冤入狱被无辜羁押了23年,在这段时间里,成日背负着故意杀人、放火的罪名与多名真正的罪犯为伍,受世人唾弃、被家人担忧,承受的精神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身心均遭受严重摧残,缺失了普通人拥有的完整家庭、稳定事业,哥哥也因此造成精神失常,所以赔偿3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无法弥补因此冤狱给请求人带来的伤痛。
“而且我们提出的300万,没有超过赔偿总额的35%,也没有超过其他所有赔偿请求的总额,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王*琼说。
索赔请求:代理律师称索赔并非最多
据了解,陈-满提出的966万余元国家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那么,这966万是高还是低呢?陈-满代理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友介绍说,966万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低的数字,但他们充分征求了陈-满及家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过往的赔偿情况等,“这是一个公允的数字,代表了我们公允的诉求。”
易*友表示,多提也是可以的,但考虑到实际情况,觉得提多了也没有多大意义,也不想损害陈-满的形象,“不希望陈-满洗刷冤屈后成为一个漫天要价的形象,所以提出了一个体现诚意的数字。”
陈-满提出的966万国家赔偿申请并不是最高的。2014年12月,因涉嫌投毒案而被冤判死刑后被判无罪的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最终念-斌获得了11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消除影响:申请媒体上公开道歉遭拒
陈-满:口头道歉不能代表书面道歉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陈-满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在包括人民日报、华西都市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申请,海南高院方面没有接受。
海南高院认为,陈-满无罪释放后,海南高院的副院长已经代表法院向陈-满鞠躬道歉了,并且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从一定层面上讲,已经消除了影响。
据王*琼介绍,法院方面还列了一个清单,将20多家媒体报道的内容都进行了摘录。
不过,陈-满对此也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口头道歉并不能代替书面道歉,“其实该道歉的不是你们,而是当年让我冤屈入狱的办案人员和法官,如果他们当面向我道歉,我能接受。”
对话当事人:陈-满称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自己失去的太多太多了”
陈-满以及他的代理律师提出的这些国家赔偿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作为一个蒙受冤屈的人,自己失去的太多太多了。”
在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陈-满1992年12月27日晚被抓,至今年2月1日洗冤,失去自由约23年,共计8437天,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在当天的听证过程中,海南高院认为陈-满被关押天数为8436天。
王*琼律师说:“法院算的比我们少一天,因为法院是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刑拘通知书上的日期1992年12月28日计算,但实际上陈-满在前一天的晚上就被抓了,就已经失去了自由。”随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绵竹人陈-满,国内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被锁定为凶手。案发两天后,陈-满被警方带走。
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陈*坚称蒙冤,与其家人持续申诉。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
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2016年3月14日,律师王*琼代表陈-满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在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陈-满1992年12月27日晚被抓,至今年2月1日洗冤,失去自由约23年,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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