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邮电通信生产的迅速发展,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保护广大邮电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1年部发布的《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的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仅涉及对原发放标准表中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原管理规定不作变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本着“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假借名义,发放高标准的非防护用品。
三、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职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列出几种防护用品的参考价格,其它用品的参考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自主确定。
五、为了防止伪冒假劣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邮电生产场所,各单位必须购置、使用经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部门和部里检验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因购置、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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