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当事人之一方的缘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始终未得以缔结,应根据法律对于定金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若买受人为个人因素选择放弃购买者,那么违背约定义务的买受人将无资格请求退还其所交付的定金;反之,倘若因出卖方违约而导致房屋无法出售的情况发生,那么已收取定金的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支付两倍于定金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在双方当事人因为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而无法签署合同时,任何一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出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全额归还给买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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