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等。
当前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死亡赔偿的)远远低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能够证明医疗损害的赔偿数额。建议患者方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前直接联系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被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通知之日按当事人签收通知书之日计算。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
关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是指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被申请人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鉴定请求,进行陈述和辩驳的书状。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分为首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再次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和应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的要求是:第一,必须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三,必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认a为无须就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的,可作书面陈述;二是被申请人的书面陈述可包括在答辩书中,无须另外提交书面陈述;三是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第三者,无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医学会的要求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应当在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
此外,鉴定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认为有新的理由需要补充,或者应医学会要求就某一问题作补充说明时,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还有,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还可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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