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二、经营范围有哪些
主要的经营范围:商标代理、版权代理
兼营的可以加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等。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取消
目前专利局已经取消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涉外代理权进行审批的制度,任何专利代理机构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均可以承接涉外专利代理业务。目前我国已有专利代理机构700多家,接近800家,预计到2010年底,就有望突破800家。
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也可以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网站上查询到。黑代理机构不只包括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商标代理公司,还包括很多专利代理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执业的行为,这些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的对象,以及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自律监控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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