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各区人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一区片范围: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区片补偿标准:51800元/亩。二区片范围:庄行镇/青村镇/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区片补偿标准:477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上海市奉贤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解答,更多有关法律知识,可以咨询网在线律师了解。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奉贤区安全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大家举报本区内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用电、交通安全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义务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二)烟花爆竹、危险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三)非法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给予举报人人民币400元奖励;
(四)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六)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500元奖励;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奖励,重伤事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奖励;
(十)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奖励;
第四条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落实查处,并将查实情况及时反馈。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建立档案。
第五条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二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举报内容及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其它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人)的详细情况;
(二)举报时,必须事实清楚,说明已经或将产生的危害(书面举报时要求字迹清楚);
(三)举报人应表明姓名、身份、住址和其它联系方法。
第七条受理举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必须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九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本办法由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开始实施。
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09号
邮编:201400
举报电话:57185999、57420273
举报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门口
电子信箱:5999@vip.citiz.net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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