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隐私权问题
时间:2023-07-11 08:44:56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分支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天然的权利,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有所偏废,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赔偿损失,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有隐私权,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直播算侵犯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直播算侵犯隐私权。对于绝对的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广场的人流信息、新闻报道现场不可避免地出现行人的个人信息,一般认定为不存在侵权之基础。对于商家营业场所等相对密闭的空间,应当认为公民拥有一定的隐私空间。公民置身于商业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其个人隐私的公开限度应当有时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场所内行使个体公共性的表达,不等于其已经默认个人状态可以被其他途径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围内传播。公共场所出于安防等需求设置监控是其应有之义,但加以直播和无限度公开就无疑是“节外生枝”。故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在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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