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目的是和女方结婚,女方收了彩礼就负担了和男方结婚的义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在现实生活当中,彩礼支付主要就是根据当地的习俗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并没有结婚的话,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主要还是因为彩礼的支付,它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的,也就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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