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负责招投标市场的日常工作,进行招标登记,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条凡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交易各方都应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关联法规: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水运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等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三)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融资项目: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八条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笫九条凡在规定招投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填写招标情况告知书和交纳场地、服务费:
(一)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市场进行交易,招标人应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并呈报行政监督机关和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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